给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但在本案中,您主张的五万元是否应该界定为彩礼尚存有较大争议。
第一,您在给予对方财物时并未明确属于彩礼;
第二,您是分多次给予的,且恋爱期间互赠礼物通常会被视为基于表达爱意和增进感情的物质载体,不好认定为彩礼;
第三,通常该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是赠与,而非彩礼。
虑到当事人年龄、经济水平、家庭情况等相关因素,以及是否是在对方向您索要后您才支付财产,这时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无偿转移财产权,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可能被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此时有可能追回。
建议您与对方协商沟通,尽量把数额较大的礼物追回,如果同意还钱,建议用书面的方式固定下来。可以采用打欠条或保存聊天记录等方式。但切记不可以使用威胁、要挟或暴力,否则可能会触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