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践中,一般由原告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由于原告没有实际介入对方的夫妻生活中,所以通常仅需要证明该笔债务发生的时间在对方婚姻存续期间即可。
而您的举证责任在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排除自己的还款责任。您可以从当时双方的经济能力,家庭存款,日常开支,装修开支,装修钱款来源等方面来尝试证明没有用到这20万。
另外提示您,如果出借人仅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需小心该笔借款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等。对于大额的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的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及矛盾之处的,一般依据证据规则,应认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