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碰瓷”进行了定义:“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您在案件中说的情况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碰瓷情况,即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或着急赶路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碰瓷行为分为两类:诈骗类和敲诈勒索类。
(一)诈骗类
行为人通过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二)敲诈勒索类
行为人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碰瓷”确实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情节还不至于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