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当然地具有证明力。也不存在任何一项证据当然地具有证明力。
只有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才能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述法律规定合理地借鉴现代自由心证的理论,规范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则。由法官独立进行证据判断,强调法官心证的自由,排除任何内在和外在的干扰;该过程中须诉诸法官的良知和理性、且须以心证过程和心证结果的公开为前提。
判定一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过程是复杂的,我们不能否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公文书的真实性,但真实性是具有证明力的必要条件,仅有真实性是远远不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