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句谚语:“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来形容法律行业最为贴切。
爱占小便宜是普遍人存在的心理活动,有的人觉得律师不就是依靠自身专业动动嘴皮子,并没有实质性的付出与贡献而产生不平衡的价值定义。对于他们来说,律师解决鸡毛蒜皮的小事只是举手之劳,不能收取过高的费用。
显然,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对于律师的付出支付同等价值的费用,这是对律师工作的认同,也是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帮助时所表达的感谢与尊重。
据悉,全国律师协会出台相关规则,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免费或减少收费。
了解行业举措,更好开展业务,我们一起来看看是怎么规定的?
关键词:禁止免费或降低收费、禁止承诺办案结果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关键词:广告投放区域限制、多元化推广方式限制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关键词:“百度”、“360”等搜索引擎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关键词: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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