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时下热门的词汇,从云计算、大数据,到物联网、人工智能……,均需要大量计算机软件作为支撑,因此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信息通信技术)产业规模日益庞大,竞争也日趋激烈。
作为以计算机软件为主要开发对象或研究成果的企事业单位,应该如何对相关计算机软件进行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在市场上具有稳定的一席之地呢?
我们知道,计算机软件可以运行于桌面计算机或移动终端上,通常是由C、Java等计算机语言编写而成的程序代码,如果是面向用户的计算机软件,往往还具有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因此,计算机软件的创新点一般集中于程序代码和图形用户界面上。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可通过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式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受理单位为国家版权局,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版权局提交源程序代码,源程序代码文档包括前、后各连续30页的代码,每页代码不少于50行,如果整个源程序不足60页,则提交整个源程序文档。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种著作权,属于登记性权利,申请人向版权局申请登记相应计算机软件后,便可使该著作权自动获得保护,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是,作者即使不进行登记,在其作品完成或发布之日,其依然可以自动取得相应著作权。不过为了避免在产生权利纠纷时无法准确确定权利归属以及权利产生日期,可以在完成之日将相应计算机软件或其他作品向版权局进行登记以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以获得更稳妥的权利保障。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可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我国过往对计算机软件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没有非常适用的知识产权法规,申请人往往仅能将图形用户界面中比较有特点的图形单独申请著作权,类似对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但是,软件操作往往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移动软件的大规模普及以及多方面力量的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对《专利审查指南》中与图形用户界面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使之前不能获得外观专利保护的动态的计算机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在2014年5月1日之后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需要注意的是,相应视图均需要以计算机显示器或手机等产品作为载体,即,上述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产品依然为带有特定图形用户界面的计算机显示器或手机等。
由于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需要通过其独创的或新颖的图形用户界面来吸引用户,因此,申请人目前可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将相应成果进行保护。并且,由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直观性,非常有利于调查取证与维权工作的开展。我们所熟知的360安全卫士和腾讯手机红包等均在《专利审查指南》实施了上述修改后进行了相应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如上所述,虽然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将计算机源代码进行保护,但是,著作权保护具有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原则,也就是通过著作权只能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能保护作品表达所体现的思想。然而很多软件的创新点正是基于一种比较创新的思想。此时,如果作者A仅将其基于某种创新性思想所编写的C语言源代码进行软件著作权保护,保护力度往往是不够的。一方面,如果作者B采用Java语言编写了一个核心思想完全一样的软件,或者同样采用C语言,但使用不同的编程方式完成了上述软件,则由于作者B的软件代码与作者A的软件代码并不相同,作者B因此并不侵犯作者A的软件著作权。另一方面,由于软件源代码的取证是比较困难的,作者A如果发现市场上有一款与其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类似的软件产品,但由于几乎无法获得其源代码,这将使维权工作很难进行。
因此,对于基于某一项创新性思想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将其思想转换为一种方法形式的描述,进而申请具有经过实质审查的更稳定权利,同时更便于维权的发明专利。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为机器语言,由于不能为人们直接读取与理解,所以计算机软件的程序代码本身是不能申请专利的,需要将其转换为自然语言。在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过程中,通常需要首先确定该软件的流程图,而流程图往往是以步骤性表述呈现的。例如,第一步,接收X信号;第二步,对X信号进行处理,生成Y信号;第三步……。因此,在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挖掘时,软件开发企业可将类似上述的流程图及相应文字性说明材料提供给合作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会基于上述材料撰写完成包括流程步骤形式的软件方法保护范围,即,方法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这样不仅可以保护以C语言编写的该计算机程序,也能保护以Java语言和其他任何计算机语言所编写的具有相同逻辑思想的软件,使软件开发者的保护权益最大化。
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在处理基于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申请时,需要考虑到日后的侵权与维权问题。虽然专利权在一定程度上比软件著作权更易维权,但作为方法类的专利,如果仅对方法本身进行保护,由于方法的虚拟性,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依然会存在很多困难,不利于专利权人进行维权。因此,从专利保护的全面性与维权取证的便利性角度出发,在一个基于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应该至少包括方法权利要求和实体装置权利要求,以分别保护例如具有特定思想的非实体的软件,以及安装有上述软件的实体的手机等装置。可选地,还应包括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和存储介质权利要求等。
企业也可以从上述几个方面评价专利代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以选择最合适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合作。
综上所述,企业在寻求对所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可以根据软件创新点所在以及维权需求等因素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专利等方面的保护,在寻找合作的专利代理机构时,可以根据其专业程度以及其他商业因素对其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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