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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残疾赔偿金该不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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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计算,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常见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在经伤残等级鉴定中心鉴定后,根据鉴定书中的伤残等级进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伤残赔偿金归属的法律规定
残疾赔偿金属于受害人的个人财产,规定于《婚姻法》(已废除)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18条(已废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2021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承继了《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所以,在已有的法院判决中,都是将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归属于伤残者一方的,完全符合《婚姻法》(已废除)及《民法典》上述法条的规定。

相关法院判决
在(2016)辽04民终447号判决中,原告专门就交通事故的各项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请求的项目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租床费、器具费、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最后在法院判决中,只对误工费进行了分割。

法院认为,误工费作为受害者治疗期间因误工而减少的工资收入,具有工资的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除明确约定属于一方的财产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因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而(2018)川13民终635号中,法院认为:

唐某将工伤赔偿款用于购房,对购房的贡献较大,以及唐某因工致残,对其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将会造成一定的困难,故本院认为在诉争房屋的分割上唐某可以适当多分,由唐某享有诉争房屋60%的份额,其余40%的份额由李某享有,对一审确定的由唐某与李某平等享有诉争房屋,予以纠正。

可以看出,上述判决,都是将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认定的,完全符合相关的法条明文规定。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残疾赔偿金进行支配时,需要支配方能够证明所支配的款项与残疾赔偿金为同一笔款项,这就给主张用残疾赔偿金买房或者购置其他资产的一方,带来了一定的举证难度。

笔者认为
残疾赔偿金可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来看残疾赔偿金的定义: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该财产赔偿,具有残疾者生活费的性质,主要用于补偿受害者因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降低、收入减少而造成的生活费的减少。

但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其仍生活于家庭中,在不需要聘请外部护理的情况下,其生活日常开销一般会被认定为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而这时,在受害者伤残等级比较高,致残后基本不能为家庭带来收入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为未致残一方的收入。这就相当于,在一方致残后,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不止要拿一个人的收入养活整个家庭,同时还要照顾致残一方的生活起居。

那么,将残疾赔偿金的一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的数额应该怎么计算呢?

残疾赔偿金“劳动能力丧失说”中,给出了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数额 / 定残日到中国人均寿命的月数 * 定残日到离婚时的月数。 

同时,在查询判决时,笔者还发现,该类判决中,将医药费这一前期由夫妻共同财产,甚至是夫妻共同债务支付,后凭借医疗费票据由加害者或其一方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款项,也被认定为了受害者一方财产。

医疗费的承担,规定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六条: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从该规定可知,医疗费具有先发生,后报销的性质,只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可以与“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应当将医疗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能够证明医疗费系由夫妻一方财产支出的除外,而持此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支招

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将婚姻家庭编收录其中,这也就意味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适用于婚姻家庭相关的纠纷处理中。

公平原则,规定于《民法典》第六条:

第六条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如若将残疾赔偿金,全部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能会造成不公平,特别是当一方的伤残等级比较高时(如伤残二级、三级),可能会出现夫妻双方离婚时,另一方会被判决返还大额的残疾赔偿金的情况。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家庭出现因伤致残这种不幸时,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对伤残赔偿金进行处置,按照上面的计算方法将部分残疾赔偿金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这样既维护了未致残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致残一方因残疾赔偿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被全额支配而造成的在离婚后因无生活来源而无法生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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