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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解读(二) 如何认定享受过福利分房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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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悦律师之前已经介绍过公房征收中如何认定同住人,其中满足同住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为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即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那么哪些情况是享受过福利分房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告诉你:

 

一、案例介绍

丁一、丁二、丁三、丁四、丁五是兄弟姐妹,父亲丁大1998年去世。系争房屋原系丁大承租的公房,丁大去世后,变更承租人为丁二。2019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在册户口为丁一及妻子、丁二及女儿、丁三、丁四一家、丁五。

下面我们根据各家的情况,分析谁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了。

 

丁一我们一家在父亲去世后搬离了老房子,并将老房子出租收取租金。我的妻子曾享受单位发放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款购买商品房。我跟我妻子是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丁一妻子享受单位发放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款,并不属于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只有购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才属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所以丁一和妻子属于同住人。

 

丁二父亲去世后,老房子的承租人变更成了我。2007年6月,我妻子名下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动迁,同住人为我们一家,共安置三套房屋。后丁二女儿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我跟女儿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吗?

王悦律师解答:承租人一般不考虑户口、居住、福利分房三个条件,当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丁二女儿曾经历过私房征收,但是私房征收一般不考虑人口因素,获得安置房屋不属于福利性质的分房。因此丁二和女儿未享受过福利分房。

 

丁三1990年我与前夫经法院判决离婚,判离婚后应迁出男方家房屋。因父亲不同意我户口迁回,我户口一直挂在男方家,后男方家房屋动迁,最后调配安置了一套承租公屋。该房屋产权登记为前夫,2007年该房屋出售,我的户口于2008年迁入这个老房子,但是房子被大哥出租了,我也没住过。我算享受过福利分房吗?我算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丁三离婚判决中已经明确迁出男方家,由于户口无处可迁,一直挂在男方家,即使后来男方家房屋动迁调配单上有其姓名,仍无权享受男方房屋动迁利益,不能认定其享受过动迁利益。作为父辈承租由来的房屋,丁三婚前居住落户该处,离婚后他处无房,2008年户口得以再次迁入后,由于房屋已经被丁一方出租,而只能他处自行解决居住,应认定具备同住人资格。

 

丁四父亲原来在B处承租了一套公房,后来就由我们一家住了。1999年,我妻子将B房屋退房套配了C房屋,承租人为我妻子,我们一家在C房屋内居住。我们一家还算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本市B房屋是父辈承租由来的房屋,丁四妻子在丁大去世后退房,套配后房屋承租人改为丁四妻子,因当时丁四户口已迁往系争房屋,故调配单上无丁四姓名,但该房屋的取得正是基于丁四是丁大之子,原房屋由丁四一家居住,故应视为丁四一家处分了父辈留下的居住权,也享受了福利分房,对系争房屋不再具备同住人资格。

 

丁五我承租了C公房,2000年的时候动迁了,分了一套房屋。但是父亲的这个老房子我也住过很久的,我还能算同住人吗?

王悦律师解答:由于丁五已经享受过公房动迁,并分得了安置房屋,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即使居住过老房子,也不能作为同住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二、总结

上述的案例几乎覆盖了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全部情形。如何认定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

1. 在本市其他地方有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看房屋调配单上的调配人);

2. 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

3. 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

4. 曾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5. 私房征收中被认定为被安置人,享受过托底待遇。

 

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公房征收中认定同住人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很多案件中的制胜法宝,因此尤其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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