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前以原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原来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已经生效的,原公司只是变更了公司名称等,按照规定原劳动合同由新的公司继承且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总的来说,公司名称变化不会引起公司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变更前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如果遭遇对方公司发生名称变化的情况,找变更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即可。这方面虽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但也有可能因工作不够谨慎仔细等原因导致损失。
曾有一个案件,对方企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经过查询得知原告这家公司并不存在,经进一步调查才发现,该家公司在起诉前几天刚到工商部门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材料和委托手续都是公司名称变更前办理的,在起诉时,因工作疏忽就没有将有关材料进行相应的更改。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前名称的企业已经不存在,只能以变更后的名义对外行使法人权利,包括诉讼行为,对此情况,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起诉前对原告和被告的名称及其他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否则可能会产生低级的错误,甚至在一些紧急情况下还有可能会带来损失。如前所述企业起诉时企业名称变更,起诉被驳回,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很可能丧失了保全的最佳时机,导致不良企业伺机转移资产,为以后的执行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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