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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律所投标报价0元难道真的违法吗?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8
#法律顾问
近日,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于2021年6月15日发布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陵水黎族自治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中标公告”中公示的各中标供应商(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为0.00元的事情引起了大家的热烈讨论,一时间议论纷纷,“不正当竞争”、“律协有规定,不能无偿提供法律服务,某律师事务所倒贴3.1万元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无底线损害行业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等。大家传的到底是否真实呢?是否真的是违规了? 为此,笔者查看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政府采购0元报价并不违法。 一、基本情况 1.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必须为0元。 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的“报价及说明”部分明确提出:“本项目选聘 10 家律所,与县党政机关进行双向选择来确定所服务机构,故本项目以 0 报价形式进行招标,投标单位不得自行报价,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同时,从该项目的《开标一览表》中也可以看出,“投标报价单价”已固定为0元。由此可见,一是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单价”只能填写为0元。二是从“双向选择”的表述可以初步判断,10家律所应为入围标。 2. 招标文件还规定了固定的服务价格,因此不是0元提供服务。 招标文件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的“报价及说明”部分明确提出:“本项目实施范围为县委、县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辖区内村(居)委会。村(居)法律顾问费用标准按照《海南省司法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原则上按照每月不少于 900 元的补助标准将村(居)法律顾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的要求,以每村(居)每年 1.2 万元标准作为村(居)法律顾问经费予以保障。” 3.报价在该项目中不作为权重。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和程序”中规定“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售后服务、质保期、同类业绩、管理体系认证、技术性能、价格项等。除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在本项目中报价属于“符合性审查”要求,且明确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事项仅限于本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因此,本项目实行的是“综合评标法”,报价属于“符合性审查”要求,对本项目的综合评分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 二、法律分析及结论 1、0元报价不等于0元服务,网传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不实。 从基本情况第二款来看,招标文件明确以每村(居)每年 1.2 万元标准作为村(居)法律顾问经费予以保障,显然不是0元提供服务,网传明显与招标文件不符,属于断章取义,哗众取宠。 2、0元报价中标并不违法,综合评分下价格不是考量的唯一因素,甚至可以不是考量因素,不存在所谓最低价中标问题。 如前所述,本项目采取的综合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有别于最低价中标法,此情形下投标报价不是唯一,最低价不必然是中标人。因此,不涉及所谓的以最低价中标的可能。 同时,招标文件要求价格为零,即价格不作为评审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及本招标项目文件的实际情况,0元报价以及价格不作为评分标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次采购0元报价完全符合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网传违法等系对招标文件及对相关政府采购规定不熟悉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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