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浦东区新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件,上海一男子方某,在网上结识龚某,并先后加入交流淫秽内容的聊天群。龚某在明知方某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为了获取相关淫秽视频,仍转钱款给方某让他用于购买吸入式麻醉剂七氟烷,还将6粒含有三唑仑成分的固体药物(属一类精神类药品)交给方某。后方某与张某在网上结识,两人一起预谋由方某以药物迷昏妻子后,张某到方某家中与方某妻子发生性关系。
2020年7月23日22时45分许,方某将龚某提供的含有三唑仑成分的固体药物偷放入妻子所喝中药里,待妻子喝下中药并昏睡后,又使用七氟烷致妻子陷入昏迷。当晚23时30分,张某携带情趣丝袜等物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方某的暂住地,后张某、方某先后与昏迷的方某妻子发生性关系。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龚某帮助他人以欺骗他人吸毒致人昏迷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经查实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方某、张某先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龚某虽未直接奸淫被害人,但参与了方某欲以药物迷昏妻子后邀请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为方某提供了药物及资金,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龚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一审以被告人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事实清楚,本案中方某邀请他人迷奸自己妻子,帮助他人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张某在被害人昏迷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龚某参与共同实施强奸行为的预谋,并且提供药物、资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巨大作用,构成强奸罪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此提醒这种心理歪曲的人,请遵纪守法,不要有跨越法律雷池的想法和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的行为必会收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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