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处花钱买来孩子,再报假警称捡到弃婴,从而让买来的孩子能够顺利登记户口,让“收养”合法化。靠着这样的方式,章兴(化名)刘雁(化名)夫妇顺利将买来的女婴“合法”收养。
章兴是湖北省长阳县人,现年36岁。他曾外出打工,认识了“北漂”十多年的刘雁。刘雁来自湖北建始县。2017年,两人结婚后,章兴把户口迁到女方家,并跟着刘雁在亲戚的服装厂上班。
2020年8月初,有个老乡来电话,说“有一个娃娃”。想都没想,他就回复“要”。章兴和妻子算了一笔账,治疗不孕症至少要花费十万至几十万不等,还不一定能治好。现成买个孩子,只需要花不到一半的钱。这两年,夫妻俩还去过武汉和恩施两地的福利院咨询领养事宜,但都失望而归。章兴说,“恩施福利院里一个孩子都没有,登记了,也排不上”。
老乡介绍的女娃,原生家庭有些复杂:父母双方均是离异者,两人同居但还未再婚,各自还育有多名儿女。章兴称,他们不要孩子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养不起”。
对方以“营养费”的名义,一开始要价6.6万元,但章兴算了算,前前后后共转账了近8万元。孩子出生第七天,他就和妻子去医院抱了回来。章兴说,为了防止孩子被要回去,他们请了当地最好的律师制定协议,双方签字并盖了印。“当时我就明说,如果将来扯皮,他们的日子也不会好过,大不了就一起进去吃牢饭,他们卖孩子是犯法的。”
令人错愕的是,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在我国,弃婴的收养及落户,涉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及儿童福利机构三方,有明确的办理程序规定和收养政策。新生儿亲生父母假借“送养”名义,出卖自己的亲生孩子,换取高额利益,是目前构成拐卖儿童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类。随着对开具出生证的监管的加强,通过以“捡拾弃婴”之名报假警,并以收养弃婴的方式上户,逐渐成为“洗白”孩子身份的一种新路径——而这种“合法化”的方式,给打拐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当前我国社会中较为盛行“如果结果是好的,或者初衷是好的,违法就是可以原谅”这类观念,很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的恶果。良好的公共政策和社会福利,其实是阻却违法犯罪的最佳利器,一味依赖法律高压来打击,难以真正化解儿童买卖的困局。
法律依据: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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