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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父亲抚养男孩却将其遗弃在街头,涉嫌遗弃罪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18
#离婚

2021年11月18日3时55分,桥西公安分局南长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中华大街新石南路交口附近发现一名两岁左右的男童无人认领。民警及时到场后未找到其家人,因无法核实男童身份,遂将男童送至石家庄市福利院妥善安置。

经走访调查,该名男童的身份已确认,男童父亲石某,系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母亲胡某某,系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人。已与男童母亲取得联系,该母亲表示将会赴石家庄接回男童。

两岁男童为何独自流浪在街头?真相让人咋舌,男孩名叫小石头,父母已经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父亲,之前一直寄宿在幼儿园,由老师照顾,一个月前父亲把孩子接走了。男孩所在的幼儿园声称孩子和父亲都在承德生活,可男孩却被发现在石家庄,让人不禁后怕:这名男孩的父亲,竟然从承德围场老家奔袭644.6公里,专门来石家庄扔孩子。目前还不清楚这件事情具体是如何发展的,这一切需要通过警方的调查结果。

11月19日,桥西警方已对男童父亲石某某涉嫌遗弃罪立案侦查。20日,桥西警方将涉嫌遗弃两岁男童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在宁夏银川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如此等等。

2、行为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中的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无确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理解和认定。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行为内容为“拒绝扶养”。“拒绝扶养”应意味着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4、成立遗弃罪要求遗弃行为达到情节恶劣。对此,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司法实践,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yi’qi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5、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阻却违法性。例如,老年人让其子女将其送往外地乞讨的,子女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但是,与对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承诺无效相对应,遗弃行为对生命具有具体危险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6、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1、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2、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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