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在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很多家庭经常为了一套房产而争得你死我活,成员之间反目成仇,自此老死不相往来,到最后不管是谁都没获得好处,而造成这一切的就是一套房产。
独身子女或许不需要担忧,但如果家庭除了自己外还有其他兄弟姐妹,那父母房子继承的问题就变得不再简单,一个处理不好就很容易引发矛盾。
不过,针对子女继承房产的问题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新规,就让我们来看看和之前有什么变化吧。
一、设有“居住权”的房子是不能继承的
在新规中增加了“居住权”,而房屋的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房产权利,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人身性,通俗来说,就是它只能依附于特定的某个人,只能随着这个人的死亡而消亡,并不存在继承权。
也就是说,一个房子如果已经设立了“居住权”,那么这套房子子女是不能够继承的。但这并不是说拥有居住权的那个人就继承了这套房子,只是拥有居住的权利,而且这个权力是谁也不无法拿走的。
二、除了“顺位继承”,新增了两种遗嘱方式
对于老人立遗嘱来说,录音、手写或者是公证遗嘱都是我们过去经常见到并用到的,而2021的新规中,新增了“录像”和“打印”遗嘱方式,这是为了考虑老年身体不舒服,腿脚不方便的情况,但这两种方式也要满足同样一个前提:那就是老人在立遗嘱时必须要有2个或2个人以上在场,否则被视为无效。
三、新规中还新增了“饶恕制度”
旧版的民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就是如果子女不愿意奉养老人,不愿意尽自己的赡养义务,那么老人是有权利在立遗嘱时将他扫除在外,也就是被“剥夺”继承权。而新规中新增的“饶恕制度”是说如果子女真心悔改,并且得到了老人的原谅,那么是可以重新被纳入继承人行列的。
综上所述,房产继承的新规多了一些继承条件的限制,想要继承房产也没有之前那么简单了,更多的需要考虑对父母是否有真正的感情,一旦父母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到最后后悔的也只有子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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