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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能否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判决案例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11-09
#离婚

    离婚过程中发生纠纷是很常见的事情,例如协议离婚后,对方拒不分割遗产,这个时候夫妻中的一方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下面今日律师的小编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带来这个问题的答案,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1. 2005年4月18日,刘会艳与郑磊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磊以个人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

2. 2012年12月18日,刘会艳与郑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子随刘会艳共同生活,同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诉争房屋归刘会艳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刘会艳承担。但诉争房屋未过户到刘会艳名下。

3. 2017年3月20日,贵州高院在执行周东方与郑磊等民间借贷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郑磊名下的诉争房屋进行查封。刘会艳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贵州高院裁定驳回刘会艳提出的异议请求,刘会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4. 贵州高院一审认为,诉争房屋未经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在郑磊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周东方作为郑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对郑磊名下的财产执行,判决驳回刘会艳诉讼请求。刘会艳上诉至最高法院。

5. 2018年12月4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 刘会艳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2. 刘会艳对案涉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此,最高法院认为:

1. 郑磊在与刘会艳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会艳与郑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屋归刘会艳所有,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刘会艳可根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本案中,案涉房屋上仍附有抵押权,刘会艳对案涉房屋现阶段仅享有请求不动产登记机关变更物权登记的请求权,该种请求权的实现仍需要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刘会艳直接通过本案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条件并不完备。因此,本院对刘会艳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 从权利的性质看,刘会艳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与周东方对郑磊的保证债权均为平等债权;从权利内容看,周东方对郑磊享有的保证债权的实现以郑磊实质上所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范围,并不单一地指向案涉房屋;而刘会艳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从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看,保证债权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交易的平等性和自愿性,并不涉及情感补偿、生活利益照顾等因素,在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上,不及于离婚财产分割;最后,由于案涉房屋之上存在抵押权,刘会艳对于案涉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主观过错。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刘会艳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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