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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张志超获332万元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5-25
#国家赔偿

    由于法律制度是在逐步完善的,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冤案错案发生,因此我们国家相应的制定了国家赔偿制度,用以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等方面。下面就给大家通过一个著名的张志超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国家赔偿案例。

一、案件详情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她的遗体在一个月后被人在男生厕所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当时尚不满16岁的张志超被认定强奸并杀害了该女生。

2006年3月,张志超被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在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多年后,张志超在一次会见母亲马玉萍时,突然声称自己在案件侦查期间遭到刑讯逼供。律师介入后调查发现该案存在关键证据缺失、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口供相互矛盾等诸多疑点。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决定对该案再审。

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淄博中院再审开庭。在庭审中,检方曾就该案向法庭提出“疑罪从无”的建议。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院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其同案王广超也被宣告无罪。

2020年6月1日下午,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向临沂中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共计788.9万元,其中包括188.9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6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21年1月26日,综合考虑了张志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志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关注最新法律案例,可以收藏链接—每日说法

二、律司点评

    张志超332万元赔偿金的主要组成部分为:自由权赔偿188.9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143万元。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仅自由权赔偿一项就可以获得5449元x346.75元每天=188万9440元,推算精神损害赔偿143万左右,精神损害赔偿占比43%。

    一般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额是固定的,主要问题出在精神损害赔偿上,这个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算很高。不过张志超本人没有对赔偿金金额有疑问,法院也依照要求向张志超当面道歉。

    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虽然本案中的张志超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他被监禁消耗的15年青春却没有办法补偿。为了减少此类冤案错案,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一直在完善中,小编也希望未来此类案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少。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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