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判定是需要根据证据和法规来的。那么具体在实践过程中是怎样的呢?近日,某地交警曝光几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下面我们就其中一例给大家分析一下同等责任的判定标准和情况。
2021年12月21日13时20分左右陈某某驾驶豫QX***3号小型轿车沿确山县三里河乡八里岔村村通由北向南驶入北环路口处时,与沿北环路由西向东周某某驾驶的豫P****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8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行优先通行的车辆和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某与周某某在此事故中责任相当、过错相等,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大全,记得收藏关注本网站。
交通道路安全法规是每个司机都应当遵守的,如果本案例中的双方都按照规定安全驾驶,就能避免这场车祸的发生。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了解更多交通法规案例,记得关注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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