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一般是按照本人收入水平计算,但是下面要讲的这个案例,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他要求按照店铺的平均日收入计算,法院会同意吗?如果你也有类似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一起来和今日律司小编看看吧~
一、案例
2022 年 1月,王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与沿鲁某号小型普通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公安认定,王某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原告主张误工费,向本院提供了交易流水,包括支付宝、微信等,原告称其经营饭店,每日纯收入 2000元,庭审中,认可其经营饭店营业执照是其母亲的名字,饭店日常收入由顾客通过其微信、支付宝支付,事故后原告卧床休息17天,因此主张 34000 元的误工费。
二、法院判决
原告误工损失的问题,原告提供的饭店营业执照是原告母亲的名字,故无法证明支付宝、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收入是原告本人的经营收入,原告要求按照一天 2000 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不予支持。但是原告卧床休息是因为车祸导致,按照原告主张的 17 天予以认可,标准按照 2021 年河南省农林渔业标准 50282 元/年(137.76 元/天)计算。如果您也遇到了此类情况,想要了解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联系本站的专业律师在线咨询。
三、律司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个体工商户所获得的营业收入中除了劳动能力、经营能力,还包括资本、技术、劳动力、机会等要素,“不能全部视为劳动能力之所得”因此在计算收入时,不能完全将营业收入作为标准,仅能以其中相当于劳动收入的部分作为赔偿依据。
个体工商户、企业经营者并非固定收入者,其应当向法院举证证明其三年的收入情况。若提供的营业收入,应当将经营成本及劳动能力以外的要素对应的收入扣除后再核算其平均收入。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姓名相一致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个人纳税情况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
所以因为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所以交通事故受伤后,误工费的赔偿也不是完全以营业收入标准的。本案中的受害人因为经营的店铺不是自己名下的,所以只能获得约2341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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