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是让人不齿的行为,因此会出现部分人情急之下选择逃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还属于肇事逃逸吗?下面我们就以一个典型案例来聊聊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立杰于2000年10月24日19时许,驾驶“太脱拉”大货车为本单位某工地清运渣土。当其驾车行过本市海淀区阜石路阜永路口,在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刮倒了骑自行车的鲁丰富,右后侧车轮碾轧鲁的身体,致鲁当场死亡。周立杰当时虽已感觉车身颠了一下,但其没有停车,而是驾车离开事故地点,继续到工地拉渣土。当其返回再次经过该事故地点时,见有交通民警正在勘查现场,即向单位领导报告自己可能撞了人了,并于当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投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周立杰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本案的经济赔偿问题已经解决。收藏今日律司/每日说法,每天为您带来法律案例的讲解。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立杰驾驶大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情况不及时,处理不当,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而是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周立杰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1年6月22日判决:被告人周立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关注最新法律案例,可以收藏链接—每日说法 。
二、律司解读
从本案现有情况看,周立杰在离开事故现场当时,并不确知其已肇事,也只是在发现警察勘查现场,才认为自己可能撞人了。就此,无法肯定或排他地推断出周立杰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就一定是以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本着在存疑的情况下,应有利于被告人的一般规则,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在定性上是正确的,量刑上也是适当的,但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立杰系肇事后逃逸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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