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行业是加盟联营的一个重点行业,不少创业者和品牌知名度大、有资质的机构加盟获取生源。但是伴随政策收紧,不少培训机构倒闭,那么消费者应该找谁退款呢?下面一起和今日律司通过一个司法案例,看看法院是怎么判断的。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约定某培训机构为王某某提供“一对一”课程服务,课程费共计128517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培训机构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确认退费金额为68670.2元,分七期退还,但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退款。王某某起诉要求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课程费68670.2元。该培训机构辩称,其与某知名教育机构系加盟关系,虽然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的是该培训机构,但实际经营者是某知名教育机构。
【调查与处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培训机构停止经营,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王某某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关于加盟问题,加盟协议是该培训机构与案外人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王某某。故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王某某课程费68670.2元。有法律问题,找今日律司。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合同相对性问题。《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所谓合同相对性问题,指的是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并不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简单来说,法律认为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原则上就由谁承担责任。本案中,尽管该培训机构与另外的知名教育机构之间系加盟关系,相关课程以及服务标准均由某知名教育机构提供,但由于签约当事人是该培训机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消费者有权请求该培训机构承担责任,而不能直接请求某知名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被告培训机构承担对消费者责任后,根据其加盟协议,应当由某知名教育机构承担该种责任的,该培训机构可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另外的民事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这类合同纠纷应该按照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这类加盟培训市场不规范的现状,首先需要各监管机构的日常管理,其次消费者也需要加强鉴别能力,在签合同的时候确定合同责任的承担方,以免出现问题后无法找到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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