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要求,被征收人可以在货币赔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赔偿方式中间自由选择。但是近日,河南一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不满意征收赔偿方案,却被当地政府直接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这种行为合法吗?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会被法律支持吗?
一、案例描述
2018年,原告有一间临街门面房在被诉房屋征收范围内,在多次与县政府就补偿问题协商无果后,被告向原告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剥夺了其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遂向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原告,致使原告丧失了对其房屋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且被告在被诉补偿决定中未赋予原告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属程序违法,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予撤销,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法律分析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合法的补偿决定应当包含: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征收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年限等;确认征收补偿方式或数额的依据或理由;双方进行协商的情况;补偿内容;搬迁期限;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
案例中的县政府在和原告未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凭借行政力量直接下达补偿决定书,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益,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依法被撤销其补偿决定。如果您遇到了案例中这种被剥夺选择权利或者赔偿不符合法律标准的情况,小编建议及时采取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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