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日益增多,跨国情侣结成夫妻的情况也随之变多,但是不管是那种类型的婚姻,都有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情况。特别是跨国婚姻可能面临长久分居,更有感情不和的可能性,那么如果涉外婚姻想在国内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一、问题描述
家住吉林的金小姐与韩国首尔的韩先生于2010年在中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金小姐也从未踏足过韩国,而韩先生也只有在登记结婚时来过中国。二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金小姐于2015年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韩先生的婚姻关系。韩先生不在中国境内,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二、法律分析
1、涉外婚姻纠纷案件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
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人民法院即有管辖权;如果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人民法院管辖且确实需由人民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2、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求助人的丈夫在国内没有固定居所,因此求助人住所地的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也就是到吉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可。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今日律司还整理了涉外婚姻离婚需要的材料及流程,大家可以在站内搜索查看,或直接咨询本站在线律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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