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公司还是产品,其宣传和营销内容都必须符合商品真实情况,而不能是虚构和假造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某些企业为了盈利进行夸大宣传,例如下面这个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虚假宣传自己有航天资质,能够帮助用户治理疾病等,最终被起诉罚款。那么虚假宣传会被罚款多少钱?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公司 2017年6月9日向中国航天基金会缴纳费用,被授权在产品上冠名“航天事业合作伙伴”。当事人在宣传其“丽福健”系列产品时声称具有“航天品质”,而当事人的产品并未使用任何航天科技的有关技术。
为增加销量,当事人在《中国航天》杂志刊登内容,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宣称“产品已经进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产品通过欧盟 CE 认证、欧盟RoHS 认证、美国 FCC 认证”。
经核查,当事人向各销售商提供的外文认证证书复印件实际内容为“深圳托比公司使用上述认证机构的标准对产品进行了检测”。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上对公司领导人受邀嫦娥四号卫星发射现场等内容进行宣传,并虚构公司领导人陪同国家领导人出访新闻,借以提高公司及其产品知名度,误导消费者。
A经销部、B经销部销售某某公司的“丽福健”系列产品,使用免费体检的方式,利用某某公司的宣传材料和策划方案对产品进行宣传。
【调查与处理】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某某公司、A 经销部、B 经销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一)法律条款
当事人某某公司明知其只是被授权在产品上冠名“航天事业合作伙伴”,在宣传“丽福健”产品时声称具有“航天品质”;为了增加销量,在《中国航天》的杂志上故意发布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内容;向销售商提供一般消费者无法识别的虚假外文认证书的复印件;在公司网站上发布航天活动与公司领导人或者公司产品有关的内容、虚构公司领导人陪同国家领导人出访等新闻,借以提高公司及其产品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并将该杂志及网站推送给各销售商。“故意发布” “虚构”等系列宣传行为表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是主观故意。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适用自由裁量权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件情节,即当事人某某公司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供认不讳,并称积极改正,申请从轻处罚,A经销部和B经销部均积极配合调查,销售的产品未造成不良后果,办案机构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切合案件实际,适用法律条款准确。
对于这种典型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依法查处,通过制止、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让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都能享受到合法权益。那么以上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例文书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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