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和王某于2008年10月9日在袁某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前,袁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先后给王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人民币三万四千余元。
2010年9月4日,袁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4月5日,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王某返还彩礼。那么袁某的要求法院支持吗?
杭州婚姻纠纷律师:未领结婚证分手时能要回彩礼吗?
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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