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沂水县法院通报一起微信抢防疫捐款红包事件,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受并用于购买防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而后退出该群,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节日或生日,家人会在群里发红包,人们一起抢红包成了一种活动群内氛围祝贺喜事的一种方式,发红包者自愿在群里发放金额不等的红包,抢红包者可以自行抢,这种情况下,发红包人者和抢红包者构成赠与关系,与违法犯罪没有关系。但是偷抢具有专门属性、指向特定权利人的红包的,则涉嫌违法犯罪。因为专属红包的财产是有权属的,是制定特定权利人的,并不是谁都可以抢的随机红包。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在微信群内特殊对象发送专属红包还抢走的行为显然是涉嫌违法的,金额较大者则构成犯罪。而且李某明知这个群的红包是专用于购买防疫捐赠物资的,还有专人接受的情况下拒不退还,还二次进群抢红包,在小编看来,主观性质非常恶劣,令人嗤之以鼻。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这种故意抢走专属财物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
789 浏览 · 143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