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1)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法律后果: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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