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另一家民营企业做贸易,因为对方没有给我公司货款,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我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了对方持有的第三方公司的股票等财产。
法院裁定保全时,保全对方财产的价值与我公司诉讼请求相等,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股票价格猛增,总价值超过了我公司当初申请保全时的价值,但在法院就实体作出生效判决时,对方的股票又跌了,对方认为因为我公司申请保全,对方在股票最高价时不能进行交易,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我公司进行赔偿,我公司应该赔偿吗?
申请股票财产保全造成对方损失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够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的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地以判决支持的请求额与保全财产数额的差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错误。
543 浏览 · 159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