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丽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丽日旧机动车公司将一部轿车转让给杜某,车款为20万元。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付清车款。
后杜某驾驶该车在一地被边防派出所查扣,经鉴定,该车涉嫌盗抢车辆,不予发还,并已经由该地公安局立案侦查。
杜某起诉要求丽日旧机动车公司退还购车款,而丽日旧机动车公司认为公安机关查扣车辆案件尚无最终结果,因此,该车相关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那么丽日旧机动车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二手车被公安扣押如何向卖方维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因此,在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形下,应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
杜某与丽日旧机动车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书,因协议中的标的物涉嫌盗抢车辆,导致协议无效。丽日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作为经营旧机动车的专业机构,未能依约保证杜某所购车辆无任何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和交通违章,存在过错,应当退还杜某购车款。
本案纠纷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故人民法院应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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