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是某公司(2011年设立)的股东,持股27%,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他们公司因涉及投资人变更等原因,多次修改公司章程。
我丈夫便给我出具授权委托书,让我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
但他们公司认为,股东权利具有人身属性,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等利益,所以不能将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那么我该怎么办?
股东能否委托妻子行使股东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公洞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您丈夫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股东可以亲自行使知情权,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您丈夫因被羁押而无法正常行使股东知情权,只能通过他人来行使。
现您丈夫委托您代为行使股东的各项知情权,如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您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可能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您就可以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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