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何某是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何某为了自己使用和生活方便,经村委会主任同意,用自己家的地块,与罗某的地块互换,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永不更换”。
罗某与何某互换土地后,双方均对互换后的土地耕种管理多年,但双方互换后的地块一直还登记在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多年后,罗某反悔,要求何某返还地块。那么罗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承包地互换多年后还能返还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何某为了自己使用和生活方便,经当时的村委会主任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用自己家的承包地地块与何某的承包地地块互换使用,双方的行为并不违反当时颁行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虽只是口头约定,但完全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双方将自己的承包地相互交给对方耕种使用时合同就生效,因此,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罗某要求何某返还地块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承包土地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当事人间因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调整、收回以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项发生的争议。它既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之间,也可能发生在承包土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自治组织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农民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少数事项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谈判,自行解决争议。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进行沟通、斡旋,使纠纷当事人自行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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