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柳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双方购买了房屋一套,房产证登记在柳某名下。柳某与前夫生有一女小花,后柳某擅自与小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小花名下。
不久后柳某去世。蒋某得知房屋产权已转移至小花名下,认为柳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而小花认为,房屋是单位分给柳某个人的,与蒋某无关,买房时,小花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交给了柳某,此情况蒋某也是知道的。那么柳某处分共同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妻子擅自转移共同房产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是蒋某与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柳某在转让该房时,既无蒋某的授权,也无事后追认,因此,柳某的卖房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即使小花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也不属于善意取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柳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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