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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验收费用谁来承担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15
#工程纠纷案例

  2018年2月14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某职业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是建设公司为职业学校建设一幢学生宿舍楼。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地下室属于隐蔽工程,因而双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双方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职业学校负担。

  地下室竣工后,建设公司通知职业学校派人检查验收,而职业学校则答复:学校事务繁忙,由建设公司检查出具记录便可。一个月后,职业学校又聘请专家对地下室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于是要求建设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要求对地下室进行工程返工。而建设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由职业学校负担,不应由建设公司负担,但同意返工重修地下室的要求。双方就检查费用发生了纠纷。


建设工程验收费用谁来承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隐蔽工程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还得重新覆盖和掩盖,会造成返工等非常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双方的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程顺利完成,因此《民法典》规定了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进行隐蔽。

  结合本案,建设公司通知职业学校进行检查验收,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对于职业学校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建设公司有权根据职业学校对其检查的认同继续施工。职业学校在得到建设公司的检查通知后,称“由建设公司检查出具记录即可”,对此建设公司同意。实质上,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虽然双方对隐蔽工程的检验内容进行了变更,但双方对工程质量还是没有变更的,建设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没有改变。

  至于职业学校的再次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那么检查费用应由建设公司承担;如果检查结果符合合同约定,复检的费用应由职业学校承担,理由是职业学校已经同意检验工作由建设公司负担,其再次检验应当由其自行负担费用。本案之所以产生纠纷,建设公司应当负主要责任,由于其履行检查义务时存在瑕疵,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复检费用应该由建设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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