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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与签订合同内容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2
#工程招投标纠纷

  某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医疗器械一套,招投标中心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为中标人,中标金额为四十万元,投标书中的质保期限为3年。后建强中医院与A公司签订了《医疗器械购销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质保期限为一年。

  A公司如约对设备进行了安装,建强中医院也支付了货款。一年后,该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建强中医院多次联系A公司,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A公司则以设备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免费维修。建强中医院要求确认保修期为24个月,并要求A公司进行免费维修。请问,建强中医院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招标文件与签订合同内容不一样以哪个为准

  招投标买卖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因此,招投标中心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强中医院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医疗器械购销合同》,但其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双方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相背离,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履行,因此,建强中医院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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