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将其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孙某使用,双方签订了采石场出租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吕某将其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孙某采石。协议签订后孙某对石场进行了开采、使用,并将租金交给了吕某。后采石场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吕某和孙某都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因该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停产通知书》,责令采石场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待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经营,并处以罚款。吕某交纳了罚款,并且交纳了采石场需交纳的山场周边田地飞石赔偿费、粉尘排污费、环境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等各项费用。此后,吕某要求孙某承担以上已经缴纳的各项费用。那么吕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律支持?
采矿权转让他人出现事故怎么赔偿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是违法成立的无效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吕某与孙某签订的《出租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将吕某承包的采石场出租给孙某采石,实际上是将采矿权转让给了孙某。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该办法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所以采矿权的转让不同于一般标的物的转让,不但需要有关部门的批准,而且违反相关规定私自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吕某与孙某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书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吕某无权依据无效的转让合同主张让孙某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可能还会因为违法转让采矿权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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