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男)与柳某(女)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地。二人在甲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第二年柳某在与武某激烈争吵后愤然离家出走,并离开甲地,开始在乙地工作生活。婚后第五年,武某因抢劫罪入狱在丙地服刑。柳某得知后认为两人因感情破裂分居多年,遂向武某提出离婚,但武某不同意。柳某向乙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某委托其母参加诉讼,包母认为两人户籍所在地均为甲地,武某作为被告又在丙地服刑,故应由甲地或丙地法院管辖。那么乙地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丈夫异地服刑妻子应向何地法院起诉离婚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武某正在服刑,故柳某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柳某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柳某在乙地工作生活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则乙地应为柳某的经常居住地。那么,乙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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