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我们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一般都是指房屋这类资产。对于这类不动产登记,我国也有一套专门的规定,也就是物权法。物权法是用以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个规定还能提高政府部门的管理效率和水平。那么物权法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有哪些呢?
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此也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础。但是,究竟哪些人可以查询和复制登记资料,社会中有不同的意见。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物权公示真正目的,不是要求全社会的人都知道特定不动产的信息。物权公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但这个不特定的人不是全社会的人。登记资料只要能够满足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或者物权权利人以外的人中可能和这个物权发生联系的这部分人的要求,就达到了登记和物权公示的目的。如果不加区别地认为所有人都可以去查询、复制登记资料,实际上是一种误导,甚至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虽然物权法对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的规定有上述这些内容,但是小编也注意到,目前这些登记机关职能不明确的问题依旧存在。由于物权法只将不动产登记、发证这两个职能移交出去,这就导致其他的例如确权、审批等重要权利仍是分属各个部门。因此不动产登记的繁琐过程还是没有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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