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背景
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并施行《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5年来,该举措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新形势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但创新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也有着比较迫切的需求。另外,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修改亮点
一、扩展适用范围
1.现行《办法》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一年内结案。
2.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3.改进点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有助于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二、完善适用条件
1.现行《办法》规定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2.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3.改进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等重要文件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除了现行《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征求意见稿将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无效宣告案件纳入优先审查范围。
三、简化办理手续
1.现行《办法》规定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或者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及其中文译文。
专利检索条件是指:
(一)具备使用《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检索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进行检索的条件;
(二)检索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背景、接受过专利实务培训和检索培训;
(三)能够由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检索人员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要求对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检索。
2.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
(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优先审查请求书无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检索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全面检索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组织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非专利文献;
(二)列出与申请主题相关并可以为后续审查提供参考的全部对比文件;
(三)对全部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相关证据和详细理由。
3.改进点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列明不同适用情形的优先审查程序所需材料,并明确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就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说明理由。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检索报告须符合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检索范围以及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等。
四、优化审查程序
1.现行《办法》规定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处理,并自同意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对于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两个月。申请人延期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停止优先审查,按一般申请处理。
2.征求意见稿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自优先审查请求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申请处理,并及时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停止优先审查,按普通案件处理,并及时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的;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的;
(三)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的;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的;
(六)重大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的。
3.改进点
为了配合优先审查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征求意见稿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同时,明确在优先审查过程中,发生何种事由时可以停止优先审查,按照一般申请或者案件处理,并提出相应告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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