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程序的终结,因为任何人,特别是那些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授予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的专利权请求专利局全部或者部分地予以撤销。那么,申请人能否撤回专利权授予申请?
一、申请人能否撤回专利权授予申请?
申请人可以撤回专利权授予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不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志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
二、专利权中三类的含义有哪些?
(1)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专利人对其专利产品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专用的权利。
(2)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创造发明,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3)专利是专利文献,其主要部分为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38 浏览 · 109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