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皇岛昌黎县公安局泥井派出所民警接到辖区群众张曦(化名)报案,称自己的两张存折被盗,账户里7万余元存款被人取走,怀疑犯罪嫌疑人是她的儿媳妇李梅(化名)。经对信用社办理取款人员留存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取款人为张曦的儿媳妇李梅。经询问,李梅对先后两次到婆婆家、盗走居民身份证和两张存折并将存款及利息共计72184.08元全部取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民警对二人询问后了解到,李梅今年20多岁,没有稳定工作,但虚荣心很强,经常购买昂贵的化妆品和减肥药。而李梅的丈夫为赡养老人,不时拿出部分工资交给母亲,李梅对丈夫的这一行为很不满意。
7万多元很快被李梅挥霍一空,偷钱的事情也被张曦母子察觉。然而母子俩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他们想给李梅一个机会,毕竟是一家人,没想到几个月过去了,李梅依然没什么变化。母子俩觉得,这样的生活不能再继续下去,于是选择了报警。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梅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儿媳妇偷偷把婆婆账户里的7万块钱取出来,婆婆报案后,警方介入了这起事件,儿媳妇的这种行为是涉嫌构成盗窃罪的,可能会有网友好奇,亲属之间一家人还算盗窃么?有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作为近亲属出现了这种情况一般不按盗窃罪论处,但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认定为盗窃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他人财产的就是盗窃罪,并没有规定因为盗窃的财产属于婆婆就不认定为盗窃罪,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媳妇的这个行为确实是应该构成盗窃罪。
另外媳妇说因为丈夫把部分工资给了婆婆,她心怀不满,这里涉及到夫妻之间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一般的家事相互之间都有代理的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因为家事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是可以的,但如果是重大事项,一方擅自决定处分了共有财产,那就是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另一方就有权主张权利追回这个财产。擅自处分的一方,也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无论如何,媳妇对丈夫给婆婆钱的行为再不满意,也不能通过偷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所以本案中媳妇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具体怎么追究还要看婆婆的意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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