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2007年孙海洋和妻子带着儿子孙卓来到深圳开了个包子铺,2007年10月7日儿子孙卓被人贩子拐走下落不明。孙海洋夫妻二人14年来一直在寻找被拐的儿子,2021年12月7日,被拐14年的孙卓回到位于湖北监利的老家,与爷爷奶奶相见,一家人吃了这顿迟到14年的团圆饭。
聚焦到这起买卖儿童案件,孙卓被人贩子拐走卖给买主,即孙卓现在的养父母。孙卓曾表示不希望养父母受到惩罚,两边都是父母,不想伤害任何人。孙卓养父母还发声:人贩子说孙卓是因为父母离异被弃养的,孙卓养父母还曾对外宣称孙卓是他们在外打工时生的。
其实不应该称他们为‘养父母’,应该称他们为买主,他们是拐卖儿童人贩子的帮凶,为了自己的私欲,将别人十月怀胎血浓于水的孩子偷拐来抚养,这些所谓的养育之恩都是披着亲情的外衣实际做着犯罪的勾当,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正是有这些买主的需求,才有人贩子去拐卖人口,法律对这些收买儿童的行为规定的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这个罪是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14年前发生的收买行为,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幅度的量刑追诉时效是5年,但2007年孙卓被拐时此案已经立案,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现在依然可以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
两种情况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尽管近年来不断有新闻曝出被拐儿童认亲、团圆的消息,但很少有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被判刑的报道。主要是因为刑法中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入刑虽然对打击买卖市场有一定得震慑作用,但是在实际中一般买方对买来的孩子比较好,双方也产生了很深的感情,所以这种情况下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
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孩子应该归哪边?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中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加重情节: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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