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因房产引发的纠纷数不胜数,婚前一方付首付,房产登记在付首付的那一方名下,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房贷,这种情形,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并不是说一起还房贷的一方就两手空空。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种房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吧!
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首付款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仍有房贷没有还清,则应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剩余房贷。
共同还贷部分,不管是用其中一方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案例:李四在与张三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李某自己的名下,首付10万。结婚后李某与张某共同还房贷10万。5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但房款仍然有10万未还清。
分析:首先,房产可以归为李某(产权证上是李某的名字);其次,首付款10万,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然后,共同还房贷的10万,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平均分配。房产判定属于李某,那李某还需要就共同还贷的10万元,归还张某5万元,剩下还没有还贷的10万元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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