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是一个善举,虽然收养之情大于天,但是也不乏有例外,在养父母将其养大之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下面今日律师给大家带来一个没有签订、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案例,一起来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案情介绍:
老张夫妇的婚生女因先心病去世后,两人收留、抚养了朋友家时年四岁的小凯,此后抚养小凯至硕士研究生毕业。近年来,老张夫妇与小凯之间不断产生矛盾,加上小凯如今在外地工作,鲜少回家探望老张夫妇,打电话联系小凯亦拒不接听。无奈之下,老张夫妇将小凯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凯补偿两人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共计6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非两原告所生育,两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有收养与被收养的事实存在,但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协议、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收养行为无效。故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始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现两原告要求解除,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两原告客观上存在抚养被告达20多年的事实,且双方关系一直较好,两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长大至研究生毕业,给予了被告生父母般的关爱。被告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两原告还将定期存款取出交给被告购置车辆。然而近两年,两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持续恶化,以至于被告几乎不再回家与两原告团聚,甚至连两原告的电话也拒绝接听,庭审中两原告言词激烈、情绪几次濒于失控,表明双方已逐渐失去了之前父母子女的融洽关系。
现两原告年龄均已老迈,经济收入日渐减少,需要被告适当的接济、支持,以保障和维持正常的生活。两原告与被告虽非合法收养关系,但长达二十多年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客观存在。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最终,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被告的经济能力,酌定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两原告生活费2500元。(文中人物已化名)
律司点评:
不管是不是收养关系的家庭,都需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持和帮助。养父母把养子女养大成人,养子女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抚养义务,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是延续良好关系的桥梁。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如果有更多关于收养赡养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本站的在线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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