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例中,往往会出现因人员受伤,财务损失等原因发生纠纷的情况,例如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就因为被车辆碰撞导致自己的手镯损坏,但是对方不愿意赔偿索要金额。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吧~
一、案例详情
近日,侯某在过马路时被于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致使侯某手镯损坏。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应由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于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赔偿金额双方未能协商妥当,遂侯某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查明,于某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并未投保商业险,财产险损失限额为2000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侯某在吉林省某珠宝鉴定与评估中心对损坏的手镯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手镯被认定为价格12000元的和田玉手镯,并且需另支付鉴定费3000元。综合自己的损失,侯某认为于某应赔偿其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驾驶机动车辆与行人侯某发生交通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负事故全责,故侯某的合法财产损失应由为于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于某赔偿。侯某手镯经评估鉴定机构认定为12000元,应由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由于某赔偿10000元;侯某支付的鉴定费3000元,经协商,其同意自行承担鉴定费1000元,于某表示同意承担2000元。法院最终判决于某赔偿侯某财产损失100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2000元。关注最新法律案例,可以收藏链接—每日说法 。
二、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所以,如果我们遇到双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可以通过鉴定机构的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价值后,通过法院诉讼的方法挽回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例如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价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是不支持赔偿的。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记得关注我们今日律司,获取最新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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