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冷静期的出现,不少夫妻在正式离婚之前都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如果这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方独自借款,在离婚时是否会把这部分的债务划分为夫妻债务呢?这个需要看该债务的实际形式。一起来和今日律司小编看看下面的分析。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以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原则出发只要夫或妻一方借款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便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处理。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公债共签”原则和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则,也明确了超出家庭共同生活之外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是夫妻共签或者用于家庭生活。如果上面的内容没有解决您的疑问,可以点击法律咨询,本站有律师24小时在线回答。
近年来,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婚姻观念和家庭财产结构也都发生了变化,例如离婚时夫妻一方串通债权人坑另一方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追讨都变得更加复杂。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签订债务合同时,应当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那么以上就是全部的内容了,了解更多个人债务和夫妻债务的内容,记得关注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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