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为了防止借款人欠债不还,因此需要一个中间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跑路,一般就需要担保人还钱。这种担保就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有一种不需要还钱的一般保证。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来看看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30日,李甲经李乙介绍,向路某借款5万元,约定2013年10月30日归还,李乙与李丙为本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李甲未能按期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路某起诉至陇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甲、李乙、 李丙三被告归还借款。
【调查与处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向法庭提供了三被告签字的借条一张,证实李甲借款5万元,约定一月内归还,李乙与李丙为该笔借款担保人的事实。陇县人民法院于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了以下民事判决:由李甲归还路某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李乙、李丙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李甲负担,被告李乙、李丙承担连带责任。关注今日律司,每天获取最新法律案例解析。
【法律解析】
保证人有义务依法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
根据《担保法》,设定担保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就本案而言,三被告签字的借条证实了李甲借款,李乙与李丙担保的事实。
《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对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不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判决李乙与李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的判决,符合《担保法》规定。担保人李乙、李丙在承担担保责任代为还款后,有权向债务人李甲追偿。
这里小编提醒大家,在为他人做担保之前,不要碍于情面直接签字担保,务必要确保对方有还款能力才行。最后,民间借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了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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