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判定抄袭代码的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等内容一直是这类案件的常见争议。下面今日律司给大家带来了一个典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的代理律师是如何解决这个争议点的吧~
【案情简介】
软件权利人北京L公司于2014年发现,多家潜在客户在询问完业务软件功能、操作、价格并表示认可后都未购买自身销售的LMQ软件,转而都去购买了另一家同行北京R公司销售的RM软件,出于好奇,L公司派人扮演客户到R公司咨询了解RM软件,发现R公司销售的RM软件竟然是基本仅修改名称后的L公司销售的软件,并且销售价格低于L公司,于是找到代理人协商诉讼事宜。
代理人分析了案件情况后,指导L公司通过购买R公司销售的侵权软件,得到了R公司发送到L公司工作人员邮箱的软件代码,因L公司销售的软件开发人是L公司法定代表人W,而L公司被W授权拥有相关著作权及诉权,因此在有管辖权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启动了由L公司及W为共同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程序。
法院审理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了四点事实:1、关于LMQ软件及L公司诉讼资格的事实;2、关于R公司侵权的事实;3、关于RM软件与LMQ(5月19日版)软件代码比对的事实;4、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事实。
随后法院总结了三个争议焦点,其中就包括被告R公司是否侵犯了5月19日版LMQ软件的著作权。关于这一争议。由于原告无法提供LMQ(5月19日版)软件开发时间先于RM软件开发时间的证据,被告R公司并不承认其销售的RM软件侵犯了LMQ软件。经过庭审对两款软件的比对,确认了双方相同代码行数及所占各自比例、双方自主研发代码行数及所占各自比例,确认了两款软件构成实质近似。通过对两款软件目标程序内容、源代码内容及加密包内容的比对,确认了RM软件中包含了大量原告主体相关信息,包括软件开发者为原告的信息且L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由此确认了R公司的侵权事实。
【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37号《民事调解书》。今日律司提供优质、高效、规范、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
经过法院对事实的查明以及原被告对争议的辩论,最终法院判决L公司胜诉,确认R公司的侵权行为,由R公司通过自身官网向W道歉,赔偿L公司50万元并支付L公司的全部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支出。
由于被告R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而客观事实使得R公司并无推翻一审判决的可能性,但R公司表示由于经营恶化无法支付全部赔偿金额,请求调解结案,经考虑,L公司同意降低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选择调解结案并快速拿到了约定的赔偿金。
像案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为涉及到计算机行业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代理律师和法院都具备这类的知识储备才能更好地对案情进行取证和认定。因此小编建议,遇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为了更方便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可以寻求有计算机知识背景的代理律师帮助取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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