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家将他人不带商标的美术作品印在自己的商品上出售盈利是否属于侵权著作权呢?由于在知识产权犯罪中,侵权著作权罪的包含对象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等,这其中并没有标注美术作品。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的审判过程看看关于这个问题的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
一、案情简介
某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设计制造商(以下简称“当事人”),多年来为世界杯、联合会杯、欧锦赛等体育赛事设计赛事专用产品。这些产品上的图案系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
2013年,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义乌工商局经检大队以及义乌市文化稽查大队联合对一家义乌的工厂进行了查处,共扣押仿冒当事人设计图案的产品达4000余件。鉴于此批仿冒产品上并未使用当事人的商标,那么大量制作发行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呢?
二、法律分析: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出具了《关于设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其中第五条对本案法律争议点进行了直接针对性解释: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观点认为,只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情况,才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其他作品”不包括美术作品。我们认为,根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此处的“其他作品”应该包括美术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如符合入罪数量或数额标准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该《解答》的出具,移除了本案继续推进的障碍。2017年3月,检察院将本案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于2017年4月根据具体案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非法产品予以没收。
在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确的情形下,美术作品是否符合侵犯著作权罪情形中的“其他”经历了多轮讨论,文中的案例审判历经三年,直到2016年的司法解释出来才有了结论。从本案可以看得出,如何对美术作品就行司法保护已经是新时代的司法保护问题,法律条文的进步也是应该跟随时代发展不断进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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