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但是由于全国铁路建设过程漫长,每段铁路的建设过程不一致,因此在部分地区会出现铁路线路未封闭的情况。根据数据统计,我们国家每年都会发生多起路外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那么这种火车撞人致死的案件可以要求赔偿吗?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家位于南疆铁路焉耆段北侧,经常需要横穿该段铁路才到达对面的218公路。2014年4月28日晚,原告18岁的女儿强某在横穿铁路过程中,与K1661次相撞,强某当场死亡。原告认为铁路部门对女儿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上访,引发纠纷。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4589.05元;(承担70%的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事故线路的经营者,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应当对强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线路火车时速未达120公里/小时,虽然未有明文规定需要实施设置护栏等安全警示防护措施,但是该线路一侧距离村庄较近,附近居民长期横穿铁路线路,已形成一条小路,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应当在该线路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被告不能证明火车司机发现铁路线路中有人后采取了鸣笛的警示措施,故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义务、警示义务。受害人强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铁路线路是火车运行线路,具有危险性,仍然侵入铁路线路,尤其是夜间,火车司机的瞭望视线范围有限,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受害人强某的行为过错明显,可以依法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定就本案事故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在铁路法完善之前,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都是“撞了白撞”。但是伴随法律以人为本理念的发展,现在的铁路交通事故,铁路部门都需要承担70%的责任。伴随法律的进步完善,除了铁路公司增加更多安全防护措施外,人民群众也应该更加治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554 浏览 · 110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