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份,国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飞机坠毁事故,打破了国内民航12年的安全飞行记录。截至目前,飞机失事的原因仍在调查之中。面对这类飞机事故,人们关心的除了事故原因外,还有后续的赔偿责任划分。那么东航飞机坠毁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呢?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法律分析。
一、事件经过
3月21日,东航一架波音737客机在执行昆明—广州航班任务时,于梧州上空失联。目前,已确认该飞机坠毁。机上人员共132人,其中旅客123人、机组9人。
如此惨剧的发生,让无数人沉寂在空难的悲痛之中。有专家指出,这架飞机最后失事的时候,数据比较奇特、非常不正常,它从8000多米高空快速地坠落,几乎可以被理解为飞机完全失去了升力性能,没有办法再维持正常飞行。
二、关于责任主体
1、对于旅客或其近亲属
(1)承运人即航空公司责任。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另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或托运的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此处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竞合。一是基于旅客与航空公司间的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有义务按约定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如违约,航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当飞机失事时,航空公司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及行李财物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2)保险公司保险责任。依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故旅客如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则与保险公司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2、对于地面第三人
(1)民用航空器经营人责任。依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地面第三人的损害,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被视为经营人,并承担经营人的责任;除非在判定其责任的诉讼中,所有人证明经营人是他人,并在法律程序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使该人成为诉讼当事人之一。
保险人或担保人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据此,如飞机的经营人按规定投保或担保,则保险人或担保人应按约支付赔偿金。
虽然有数据显示飞机是最安全的交通工具,但是由于其运输模式的特殊性,一旦飞机发生意外事故就会导致严重的损失。因此小编建议在乘客乘坐飞机或其他交通工具前,可以考虑购买一份的意外保险保障。虽然本次东航飞机事故的调查原因还没公布,但是按照海恩法则,一个事故的背后必然隐藏着更多隐患,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安全排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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