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有专门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检查监督部门,质量监督局负责对行政区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如果民众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找质管部门投诉,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要定期进行抽查等活动。那么如果发现了有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相关的处罚规定有哪些呢?一起来看下面这个商家不合格电热毯被罚款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2017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五金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受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有限公司所销售的×牌水暖电热毯、×牌电热毯进行了抽检。2018年2月5日,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次抽检的黑工商交字〔2018〕×号行政执法案件线索交办函、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判定抽检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二、调查与处理
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2月6日立案,经调查,×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电热毯之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鹤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4月10日对×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没收不合格电热毯。×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首先,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第五十条规定中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也就是说,即使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不合格产品,也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前提下,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否则,即使不知道,也要承担与故意违法相同的法律责任。
其次,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经营性服务中过失使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受本法处罚。规定中的“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也就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这也印证了销售者过失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能被排除在第五十条规定之外。
综上所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应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以上就是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处罚规定内容啦,如果您遇到这类纠纷,小编建议应当注意留存、保全相关证据,在产品质量的诉讼期限内和商家或者厂家索赔,或者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产品质量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维权。了解更多侵权法律法规,记得关注我们今日律司。
506 浏览 · 170 收藏
收藏文章